公告受理申請115年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計畫」之期間及優先補助項目
一、 受理申請期間: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。
二、 指定送達地點:經濟部能源署(地址:104100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)。三、 補助對象: 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、醫療機構、機關及學校。
四、 補助條件:
(一) 申請補助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達100瓩以上或整合自身及所屬(轄)單位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500瓩以上者。
(二) 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10%。
(三) 該績效保證計畫項目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。
五、 補助額度:
(一) 單一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,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20%為原則;整合自身及所屬(轄)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500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,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,500萬元為上限,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20%為原則。
(二) 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,其補助比例上限得提高為計畫執行經費30%。
(三) 優先補助項目,其補助比例得就優先補助項目部分所需經費,提高10%補助比例上限。
六、 優先補助項目:
詳細申請規定,請參考「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示範推廣補助要點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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